我国兴奋剂管理法规
2009年12月11日 发布
    《反兴奋剂条例》于2004年3月颁布实施,设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经营
  经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进出口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四、其他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本站由武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8 SFDA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京ICP备87664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