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药店在实施消费者购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活动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年05月12日 发布

各药监分局:

为进一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全面推进我市药品市场诚信建设,建立亲民、务实的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我市药店窗口良好形象。我局将在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试行办法》。先行退付是指消费者个人在我市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如怀疑有质量问题,经向我市、区药监部门投诉,被认定为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假劣药品,我局在立案查处之前,先行退付消费者购药款的一种便民措施。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药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管理。药店应做好药品进、销、存各环节管理,按批号做好可追踪的原始记录。

2、药店应规范购药渠道。严把质量关,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货,严格审核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并与企业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合同,索取合法证照和相关证件。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严格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核对。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批,并索取有关药品质量的资料。

3、加强药品的养护。防止变质、被污染和过期失效的药品流入市场。

4、药店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5、药店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药票据。票据上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数量、金额、生产批号、购药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有经营单位的售货章。

6、药店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

7、药店应加强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尽快熟悉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对投诉的消费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8、药店应做好该工作的意见收集。随时反馈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协助市局不断完善该项工作。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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