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监分局:
为进一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全面推进我市药品市场诚信建设,建立亲民、务实的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我市药店窗口良好形象。我局将在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试行办法》。先行退付是指消费者个人在我市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如怀疑有质量问题,经向我市、区药监部门投诉,被认定为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假劣药品,我局在立案查处之前,先行退付消费者购药款的一种便民措施。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药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管理。药店应做好药品进、销、存各环节管理,按批号做好可追踪的原始记录。
2、药店应规范购药渠道。严把质量关,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货,严格审核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并与企业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合同,索取合法证照和相关证件。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严格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核对。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批,并索取有关药品质量的资料。
3、加强药品的养护。防止变质、被污染和过期失效的药品流入市场。
4、药店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5、药店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药票据。票据上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数量、金额、生产批号、购药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有经营单位的售货章。
6、药店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
7、药店应加强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尽快熟悉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对投诉的消费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8、药店应做好该工作的意见收集。随时反馈假劣药品先行退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协助市局不断完善该项工作。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