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合格证上未注明生产日期是不合格产品还是无合格证明产品
2011年12月16日 发布

案例

  2010122日,某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店柜台上摆放有低中频治疗仪,其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家为一外省科技公司,注册证号为“*食药监械(准)字20062260070,产品型号:XQ2001BI。但遍查其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均未发现其标注该产品的生产日期。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注册证显示,该产品证的有效期至2010321日,且规格型号中并无XQ2001BI。该药店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该产品于2010912日从某批发公司购进,而该批发公司购进该产品的日期为2010910日。对于产品合格证上未注明生产日期一事,该公司承认是检验员的疏忽,但无法证明该产品是何时生产;而型号是由于包装公司印刷错误所致,将“XQ2001B1”错印成“XQ2001BI”

  对该医疗器械如何定性,执法人员在讨论中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无合格证明的产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该医疗器械尽管在产品包装内虽附有合格证,但由于该产品合格证上未注明生产日期,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否按产品标准生产,即可视为该产品未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不合格产品的规定,该医疗器械由于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否在注册证效期内生产,那么该产品的使用就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按照生产、销售无产品注册证书进行处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一)型号、规格……”该产品规格型号发生了改变,是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解释是由于印刷失误所致,这只是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辩解,需要有相关证据才行。因此,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分歧

  评析

  三种处理意见的简要评述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法规的选择;二是违法行为的定性。该产品由于未注明生产日期,加之其销售行为正发生于其产品注册证过期之后,所以只有先定性准确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规范。

  首先,对于第三种意见应无歧义,定性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其适用法规也是适当的。即使确实是印制错误,生产企业也难逃把关不严之责。其次,对于无合格证明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目前,国家及其相关部门仍未对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内容、形式及有效性等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致使在执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所以第一种处理方式虽然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若执法人员对这里的合格证明理解不当,就会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第三,以不合格产品定性且以《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有无不妥?笔者认为,医疗器械属于工业产品,所以医疗器械无疑是产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也须纳入《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是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原则,对流通使用环节中抽验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理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三种处理意见似乎都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可优先考虑第三种处理方式,因为此种案由及处罚原则更容易操作,一方面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前两种处理方式一定要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实施,否则就可能误入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关于产品合格证明的思考

  关于产品合格证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已经提到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但没有明确什么是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定语言来描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定性,使执法者产生疑惑。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也未加以明确,只是有所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范畴。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因此,合格证明的含义应该是能证明该产品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其内容要根据产品的规定工艺和批准的相关文件来确定,一般应该有产品的注册证书、检验报告书、包装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内容。但不能片面理解为合格证明就是其产品合格证,因为有合格证不一定就能证明产品是符合法定要求的;也不能认为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就属于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具体到本案中,执法人员可要求企业提供该产品的相关生产批记录、相关包装批准证明文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相关标签使用记录等。如果有一项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即可判定该产品无合格证明。

  案例评析: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汉阳分局  程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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