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程序
2011年09月19日 发布

一、当事人认为本局所辖分局(含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下同)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当事人可以提出下列与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事项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分局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分局申请颁发许可证或申请有关许可事项,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局是被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亦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六、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七、法规处具体工作内容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对分局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本局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达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十一、市局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或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分局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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